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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交易违反国家虚拟货币金融监管规定

关键词 民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比特币/社会公益判决要点和法定货币。 赎回交易违反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基本事实案子

2017年12月2日,深圳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以下简称云丝路企业)与高哲宇、李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深圳市极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驱公司)以55万元的价格向高哲宇转让5%的股权; 李斌同意代高哲宇向云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思路企业支付25万元。 同时,高哲宇将李斌委托理财的比特币全部退回李斌的电子钱包。 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

云丝路企业、李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主要请求为:将云丝企业持有的极速公司5%股权变更为高哲宇名下。 向李斌返还493158.40美元及等值比特币资产价值的利息,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交付双方约定并认为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补偿。 仲裁庭参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网站上公布的比特币在合同履行时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计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 仲裁庭决定将云丝企业持有的极驱公司5%股权变更为高哲宇; 高哲宇向云丝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 美元/人民币汇率以人民币结算); 高哲宇向李斌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 高哲宇认为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8)粤03民字第719号民事裁定,撤销深圳市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判决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文)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和代币融资业务。 1.在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中比特币合约交易规则,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赎回、交易和流通,炒作比特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先赔偿李斌等值美元的比特币比特币合约交易规则,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是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交易,与比特币的精神不符。上述文件并侵犯了公共利益。 ,仲裁裁决予以撤销。指导案例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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